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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
来源:2exam.com 2010-4-14 编辑:zhoupanyu 【字体:小 大】
根据《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》(甬政发〔2007〕109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名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

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招聘3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
 
根据《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》(甬政发〔2007〕109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名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原则
招聘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二、招聘岗位及有关要求
(一)基本条件
1.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;
2.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、专业或技术条件;
3.具备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;
4.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。
(二)招聘岗位及资格要求

招聘
岗位
招聘人
专业
要求
学历要求
应届毕业生或具有从事所需专业工作经历
年龄要求
其他
条件
药物
分析
1
本科及研究生所学专业为药物分析/药学专业/分析化学。
博士
不限
35岁以下
具有实验室检验或研究经验,具备独立开展分析测试方法学研究及开发能力,熟悉并掌握气质联用仪、液质联用仪等大型仪器的操作、维护;通过国家六级及以上英语资格水平考试。
中药
检验
1
本科及研究生所学专业为中药鉴定/中药分析/中药学。
硕士及以上
不限
35岁以下
具有实验室检验或研究经验,熟悉中药与分析检测技术;具有中药鉴定相关经验;英语熟练。
药理
1
本科及研究生所学专业为药理/中药药理。
硕士及以上
不限
35岁以下
具有实验室检验或研究经验,熟悉动物实验及药理、毒理实验技术;英语熟练。

注:35岁以下,要求1975年4月15日以后出生。
三、招聘方法及步骤
采取公开报名、统一考试、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,具体程序:
(一)报名与资格初审
1、报名时间:2010年4月22日9时——4月26日16时。
2、报名地点:宁波市药品检验所(兴宁路53号,邮编315040)
联系人:沈先生;联系电话:(0574)8783039213605742577。
3、报名办法: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、来信或网上报名。报考人员登陆宁波人事编制网(http://www.nbrs.gov.cn)或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(http://www.nbfda.gov.cn),下载《应聘报名表》。现场报名时请携带《应聘报名表》、本人研究生和大学学历、学位证书、英语等级资格证书、有效身份证件及在读证明文件原件、复印件。来信报名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,每人限报一个岗位。请在报名时间内将个人简历邮寄或传真至宁波市药品检验所,或发E-mail至yjsb@nbfda.gov.cn邮箱。
4、资格初审
时间:2010年4月27日9时——4月28日16时
在此期间,将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。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条件的,取消报考资格。通过资格初审者,即发给参加考试通知书(代准考证)或电话通知。某一岗位报名人数不足3人时,可以取消其招聘岗位。
(二)考试
中药检验、药理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。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有关综合能力,按招聘岗位1∶5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入围人员。面试包括综合业务知识测试和英语口语测试。面试结束后,总成绩按笔试占20%,面试占80%(综合业务知识占50%,英语口语占30%)计算。
药物分析考试采取直接面试形式,总成绩按面试成绩计算,综合业务知识占60%,英语口语占40%。
(三)体检
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,按1∶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。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,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,取消考核资格。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,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。
(四)考核(资格复审)
对体检合格者根据总成绩排名按1∶1比例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等。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,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,不予录用。
(五)公布结果
根据考试、体检、考核结果,确定拟聘用人选,报市人事局核准后,在宁波人事编制网(http://www.nbrs.gov.cn)和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(http://www.nbfda.gov.cn)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。
(六)签订意向协议或办理相关聘用手续
拟聘用人员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的,经公示无异议后,先签订意向协议,待取得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后,再办理相应聘用手续;拟聘用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,按要求直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。
考试、体检和考核工作将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,请应聘者随时关注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nbfda.gov.cn/)上有关信息,符合参加考试、体检条件者,将通过一定方式另行通知。
宁波市药品检验所
二○一○年四月十三日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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